解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遇冷背后——“一份没有变化的文件”丨汽车预言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6-05 09:59:46


在梳理分析后汽车预言家发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主要从构建厂商关系、降低汽车零整比、共享服务网络3个重点、8个方向进行调整。而正式办法发布“遇冷”的原因在于,外界并没有读出与此前意见稿太多新鲜的内容。



4月14日,。据了解,该新销售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同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废止。


从2005年老《办法》的推出实施,,期间虽多次传出老《办法》即将修订的消息,但最终都石沉大海。随着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间关系的日益紧张,老《办法》或已无法紧跟市场起到有效、合理的规范作用。


如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将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目前的汽车消费市场、互联网商业模式以及当下供应商与经销商间的矛盾,汽车预言家发现:新办法主要从构建合理的厂商关系、降低汽车零整比、共享节约型服务网络三方面进行主要调整。


具体而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在3方面集中了8大重点改变,这些领域的细节调整同时明示了要积极发展电商销售模式,放开配件销售渠道,以及非强制性放开渠道形式的发展趋势。而这些在此前一年的意见稿中都已经提及,此次正式文件除了在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外,并没有给外界太多预料之外的变化。


汽车销售倡导共享、节约、社会化服务


一、法规名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变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解读:完全取消了原有规定中“品牌”二字,意在打破汽车行业中实施已久的‘品牌授权’销售方式,以“汽车”为中心;同时指出相关电商、超市等销售新模式,打破曾经单一的经销商汽车销售模式。


二、老《办法》意在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而新《办法》主要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解读:老《办法》中“品牌销售行为”着重关注于汽车经销商在市场中相关销售、服务的行为;新《办法》中“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则针对于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相关合作关系,保证合理正常进行。


三、老《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新《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


解读:新《办法》较之前仅约束于单一买卖整车活动扩大到完善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保证相应的整车、零配件以及质保、售后保养等方一系列服务活动。


四、新《办法》着重提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破除经销渠道垄断行为 二级经销商逐渐合法化


五、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解读:未经品牌授权亦可进行销售,只需对消费者做出明示和提醒,这将意味着经销商无需单从供应商处购买货源,可从其他经销商处购买,总经销商意义淡化,而二级经销商合法化。另外,这将减轻供应商的卖方市场,有利于货源在经销商之间的相互调动。


六、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的户籍所在地,同时不能对消费者限定汽车相关用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等服务。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解读:此项条例保护了消费者可跨区购车,经销商不能搞市场区域垄断。经销商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汽车相关衍生产品,限定售后服务商,这说明以后的产品捆绑、一条龙服务都不再成为强制。


虽然条例如此,但实际实施过程中或较为困难,因为这是经销商赢取利润的最大关键点之一。


七、供应商采取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累计不足5年的,应将累计授权期限至少延至5年。


解读:相对于老《办法》中一年一次的授权,3年的授权期限大幅拉长,这对经销受而言可以不必每年接受检验,这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是有利于经销商的。


八、供应商可要求经销商具备经营需要的基本功能,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和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等相关条例。


解读:汽车销售数量、库存、转售等,一直都是经销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正因如此,这长久以来影响着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厂商未来不能压库存、压广告费用等,也不能限制产品在经销商之间的转售等,给了经销商很大的自主经营权利。


而配件生产商可多方对外销售配件,或使汽车零整比下降。配件数量不受限制且质量提高,这样社会中的汽车修理商可与品牌4s店相竞争,在价格、服务商赢得客户。


另外,新《办法》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一规定将打破一直以来经销商运营的固有模式,其不再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来建设前销售后维保的店面,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经销商的建店成本。汽车维护、保养可与汽车销售相分离,鼓励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破除供应商在零配件上的垄断。


多部门监督管理 建立企业信用记录


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为保证汽车销售市场合理、合法进行,新《办法》同样在监督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条例规范。


供应商、。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在具体监督上, 商务、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汽车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另外,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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