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 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 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四)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8-07 10: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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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2017年,,比2016年(2315件)上升98.1%;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1307件,比2016年(420件)上升211.2%,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3279件,比2016年(1895件)上升73.0%。



2017年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4456件,比2016年(2090件)上升113.2%;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1175件,比2016年(320件)上升267.2%,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3281件,比2016年(1268件)上升158.8%。



在较好地完成整体著作权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现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向大家介绍。其中案例1、4、6、8已经在“知产北京”上推送,其余案例我们将陆续发布,敬请期待。(点击目录中的1、4、6、8即可跳转到判决全文)

目录

1、彭某冲与项某仁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李某淳、尤某业诉北京唯实知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3、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经济参考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4、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教育科学出版社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5、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版式设计权纠纷案

6、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7、岳某宇诉教育科学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

8、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相关阅读:

  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一)

  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二)

  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三)


案例七:岳某宇诉教育科学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岳某宇是《奇思妙想记单词》等四本书的作者,教育科学出版社、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在后出版发行的《曲一线科学备考丛书 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抄袭了岳某宇著的四本图书,侵犯了岳某宇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权利。请求判令教育科学出版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查,涉案侵权图书中的false、gallery、inform三个单词的释义内容与岳某宇图书中上述三个单词的释义内容完全一致。


(二)裁判结果

:驳回岳某宇全部诉讼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教育科学出版社以书面形式向岳某宇赔礼道歉;三、教育科学出版社赔偿岳某宇经济损失1500元及合理支出33.80元;四、驳回岳某宇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1、作品的独创性既可以体现在作品的整体中,也可以体现在作品的组成部分,只要该组成部分具有独创性,且具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即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英语单词词条释义虽然内容较少,所占被控侵权书籍整体的比例较小,但该英语单词释义亦体现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因作品的组成部分所占比例较小而否定其独创性或否定其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从而不给予其提供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2、停止侵权是著作权侵权救济的一般规则,不停止侵权系例外。在判决不停止侵权时通常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及原、被告之间利益的平衡。本案中,被控侵权内容仅占被控侵权作品极小的比例,如果判处停止侵权,将造成原、被告之间利益的失衡,同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文化的传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判决不停止侵权的同时,可以通过适当提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相应救济。


案例八: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一)案情简介

小明公司一审诉称,小明公司拥有“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统一公司授权河南统一公司制造、超市发公司销售的“小茗同学”冷泡茶产品的外包装完全是“小明”卡通形象的简单变形,两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使得公众误认为是小明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该行为侵犯“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统一公司、被告河南统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统一公司、被告河南统一公司赔偿原告小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070元。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小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1、本案在进行侵害著作权行为认定时并未直接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理论规则,而是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剽窃”行为入手,进行相应的侵权审查和认定,进一步规范了侵害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当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如果在后创作的美术作品的作者具有接触在先创作的美术作品的可能性,则推定排除在后创作的美术作品为其作者独立创作,构成剽窃行为;如果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无需判断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即可认定不构成剽窃行为。


2、本案亦区分了不同类型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方式及其适用情形,确立了在以头部架构及面部有限空间为表达对象的卡通美术作品中,不能将这一有限空间里的各个组成要素再细化而分别独立进行比较、而应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对整个头部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这一实质性相似比对规则,明晰了作品保护与鼓励创新的边界范围与平衡考量。本案中,被控侵权的“小茗同学”与权利人的“小明”两形象在头发造型、光影效果、眼睛、耳朵、鼻子、嘴巴造型、面部表情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这些具体细节上的不同使得两形象在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上体现出了整体性的差异,构成了两形象各自不同的外观表现,属于各自创作者独立创作的范畴。故“小茗同学”卡通形象并未构成对“小明”卡通形象的剽窃,统一公司及河南统一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公开  知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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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监督  1.://jubao.court.gov.cn/bej;2.向“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留言,写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反映问题(如反映案件问题,请务必标明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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